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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二版)》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一書,於2006年3月出版後,即受到各界人士熱烈的採用。此次則係再配合2012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內容、2011年6月29日公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2012年1月1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裁併改制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及政府組織再造結果、兩岸密切交流及新興消費問題等,所為的修訂二版。

    本版作者力求在不變更原有架構的原則下,除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及最新資料酌予更新修正外,修正內容主要係針對新的議題增列下列十個案例:

    一、基本理念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問題,除將其基本規定於總論各個案例適當之處予以必要的補充說明及比較外,並增列「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案例。

    二、產品責任部分:針對食品含塑化劑的產品責任問題,增列「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案例。

    三、定型化契約部分:針對手機爭議,增列「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金對線上遊戲問題,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線上遊戲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線上遊戲處理機制」、針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效力問題,增列「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及「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則其記載無效」四個案例。

    四、特種買賣部分:針對網站標錯價的網路交易問題,配合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案例。

    五、消費資訊部分:針對薦證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問題,增列「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例。另外,針對大陸仿冒品泛濫問題,除簡介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容外,並增列「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案例。

    六、其他部分:針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評議問題,增列「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案例。

    本書特色

    為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訂頒、行政院消保會併入行政院(消保處)等政府組織的再造,加以食品含塑化劑、手機爭議、線上遊戲糾紛、禮券使用期限、網路標錯價、薦證廣告代言責任、兩岸交流消費等消費問題不斷,以及2013年行政院提出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等需要,爰予增列十個案例,此為修訂二版的主因。最後,作者要強調的是:在日常生活的消費行為當中,作者期待並深信只要熟讀本書:「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家」!

















    • 作者介紹





      黃明陽

      臺灣宜蘭人,1952年生。輔仁大學法律系,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副祕書長、實踐大學消費者保護法兼任助理教授。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入門》(臺灣商務印書館出版)。

      作者相關著作:《





      消費者保護法入門(修訂二版)-目錄導覽說明



      • 修訂二版序:熟讀本書聰明消費,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家!
        推薦序(一)柴松林:這是一本寫給一般消費者使用的消費寶典!
        推薦序(二)楊美鈴:作者是我國消保機制的最佳見證者!
        初版序:人人學消保,權益就有保!

        壹、基本理念
        《重點提要》

        第一章消費關係
        一、消費關係,是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
        二、凡有消費關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
        三、消費者不花錢的使用產品行為,亦屬於消費行為。
        四、凡有「營業」的行為,均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五、未經合法立案的業者,亦為企業經營者。
        六、政府機關,亦有可能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七、偶一為之的販售行為,並非營業行為。
        八、人人都是消費者。
        九、非屬營業的必要範圍,而為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者,為消費行為。
        十、業業均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十一、買賣關係,不一定是消費關係。

        第二章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原則
        十二、發生消費問題,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民國83年1月11日以前所發生的消費事件。
        十四、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

        貳、產品責任
        《重點提要》

        第一章產品責任的意義及範圍
        一、產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起產品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產品責任,不是結果責任。
        三、凡是業者所提供的場所、服務、商品等,均屬於產品責任的範圍。

        第二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四、設計者對其設計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五、製造者對其製造的瑕疵產品(脫線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六、製造者對其製造但標示不全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七、製造者對屬於發展瑕疵的產品,不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八、因發展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主管機關應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以謀補救。

        第三章非製造者(經銷者及輸入者)的產品責任
        九、經銷者對所販售的產品,應負推定過失的產品責任(中間責任)。
        十、經銷者對經其改裝、分裝或變更服務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十一、輸入者對其從國外輸入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章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十二、消費者因業者故意所致的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三、消費者因業者過失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四、消費者因業者無過失所致的損害,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十五、消費者須因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才能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消費者因產品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害,企業經營者不必負產品責任。
        十八、產品因千面人下毒所造成的損害,業者原則上不負產品責任。
        第五章與產品責任有關的其他規定
        十九、產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產品有關的所有產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對於有消費安全之虞的瑕疵產品,業者應負回收責任。
        廿一、企業經營者的產品責任,不得事先限制或免除。
        廿二、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經營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求償權。

        參、定型化契約
        《重點提要》

        第一章一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一、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通常均須簽訂契約。
        二、現在社會上所用的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
        三、透過網路交易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第二章定型化契約的立法規制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力求公平合理。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能被業者濫用,而影響消費公平。
        六、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事先讓消費者有看到的機會。
        七、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在訂立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八、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
        十一、異常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二、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牴觸者,無效。
        十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三章定型化契約的行政規制
        十四、定型化契約書範本提供簽約上的比較參考,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十五、未記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十六、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
        十七、違反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十八、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則其記載無效。
        十九、主管機關公告線上遊戲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線上遊戲處理機制。

        第四章定型化契約的損害賠償
        二十、消費者因契約而受害,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廿一、履約保險(或保證)機制可以有效保證契約的履行。

        肆、特種買賣
        《重點提要》

        第一章傳銷行為與特種買賣
        一、產品因傳銷行為而成立的買賣契約,均須受到法律的規範。
        二、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要件,才能適用該法「特種買賣」的規定。

        第二章郵購買賣
        三、凡以廣告傳銷方式,且消費者並無檢視產品機會所成立的買賣,為郵購買賣。
        四、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購買的產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五、郵購買賣主要係以廣告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廣告的影響。
        六、消費類的網路交易,亦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
        七、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

        第三章訪問買賣
        八、凡由業務員在營業場所以外向消費者進行推銷而成立的買賣,為訪問買賣。
        九、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買賣的產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十、訪問買賣主要係以人員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傳銷的影響。
        十一、老鼠會多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為不合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

        第四章現物要約
        十二、凡業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將產品逕寄送給消費者的行為,為現物要約。
        十三、現物要約係以產品逕行寄送作為要約手段,消費者常因而感到困擾。
        十四、郵包詐騙,係利用現物要約來進行詐騙行為。
        十五、刮刮樂詐騙,係利用郵件寄送或簡訊傳達等方式進行詐騙行為。

        第五章分期付款買賣
        十六、凡消費者可以先享受產品,價金分期支付的契約,為分期付款買賣。
        十七、分期付款買賣的契約資訊應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八、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附具「分期攤還表」,消費者並有提前清償權。
        十九、分期貸款買賣不是分期付款買賣,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伍、消費資訊
        《重點提要》

        第一章消費資訊權
        一、消費資訊權,屬於消費者在消費關係上非常重要的權利。
        二、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

        第二章廣告
        三、廣告屬於企業經營者促銷產品的主要手段,應予適當規範。
        四、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的不實廣告,應負一定的廣告責任。
        五、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而仍予刊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消費信用貸款的廣告,應力求公開透明化。
        八、如何判斷不實廣告,以有效保障自己權益。

        第三章標示說明
        九、標示說明為產品法定的身分證。
        十、標示說明的目的,主要在維護消費公平。
        十一、標示說明的目的,同時也在確保消費安全。
        十二、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十三、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章品質保證
        十四、產品必須符合一定的品質,否則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十五、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保證品質時,應就其保證的內容負責。
        十六、口頭的品質保證,與書面的品質保證,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包裝
        十七、所有的產品,基本上均應有必要的包裝。
        十八、產品不可以誇大包裝,以免誤導消費者。
        十九、產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
        二十、產品應有安全的包裝,才能確保消費者在使用上的安全。

        陸、其他
        《重點提要》

        第一章消費爭議的處理
        一、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循正確管道申訴,不要自認倒霉。
        二、企業經營者應重視消費者的申訴,並妥為處理,以提昇商譽。
        三、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的消費者,尚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調解結果不成立時,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五、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

        第二章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
        六、消費者保護官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業人員。
        七、行政院消保會已於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監督各主管機關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權限及責任。
        八、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時,均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九、地方政府對於在其轄區內所發生的消費爭議,均有處理的權限及責任。

        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
        十一、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為同一原因受害的眾多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十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法行為,可以提起不作為訴訟。

        第四章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除了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外,也要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
        結語:真正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者,還是消費者自己!

        【附錄】
        附錄一:消費者保護法
        附錄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附錄四:行政監督表
        附錄五: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附錄六: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公告一覽表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平裝
      分級:普級
      開數:25開15*21cm
      頁數:496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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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黃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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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臺灣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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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日:2013/9/1








    • ISBN:9789570528589




    • 語言:中文繁體




    • 適讀年齡:全齡適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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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綜合報導

    美國總統川普曾喊出要讓「製造業回美國」,這有可能嗎?

    《日經亞洲評論》18日報導,全球最大代工廠鴻海已經在考慮要在美國生產iPhone,以因應川普的「製造業回美國」策略,不過若真是如此,一支在美生產的iPhone又要我們掏出多少錢來買?

    由於川普承諾對中國貨物徵收最高達45%的稅、也說過要讓製造業回到美國,而蘋果的零件雖然來自28個國家,但大部分卻都還是來自中國,iPhone和iPad也都是在中國組裝的。

    市場研究公司Recon Analytics分析師Roger Entner說:「如果他(川普)對中國每件出口商品徵收35%的懲罰性關稅,那麼你在沃爾瑪(Walmart)購買的多數商品就會跟著漲價35%。」儘管其他分析師不認為會造成價格上直接的影響,但也不否認這會讓企業負擔增加,而蘋果也不例外,不是漲價100多美元就是會重創其獲利。

    中國官媒環球時報就曾針對川普的貿易政策表示,若美國對中國發動貿易戰,「將會是雙輸的局面」,中國政府會將波音飛機的訂單改投Airbus、讓iPhone、美國進口汽車售價全部大跌、部分美國進口食物也將遭到阻撓、且要限制中國赴美留學學生數量等,警告意味濃厚。

    不過,《The Washington Post》也指出,根據美國的法律,川普就算真要發動貿易戰,最多也能實施最長為期150天最高15%的關稅,儘管他可能會藉著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或是鎖定特定商品來甩開法律的規定。

    其實在2011年時,歐巴馬(Barack Obama)就曾問過賈伯斯,蘋果要怎麼樣才願意回到美國製造?而賈伯斯回答:「回不去了。」顯示出蘋果對全球供應鏈的依賴度是非常高的。

    在川普當選之後,蘋果CEO庫克甚至發表了內部公開信,要員工們團結、消除負面情緒、攜手向前邁進,並引用了馬丁路德金(Dr. Martin Luther King, Jr)在50年前所說的一句話:「如果不能飛翔,那就奔跑;如果不能奔跑,那就行走;如果不能行走,那就爬行;但無論怎樣,你都要保持前行的方向。」

    川普當政之後,美國局勢有了更多的變數,《The Washington Post》引據穆迪(Moody)的分析指出,若川普執意發動貿易戰爭,美國會損失400萬個工作機會、300萬個工作沒機會誕生,縱使他決定隔離蘋果不受影響,但拮据的消費者們很可能會決定放棄昂貴的智慧手機,最終結果仍會對蘋果造成重創,屆時,庫克難道還能帶著員工們「保持前行的方向」嗎?

    消息來源:
    [ The Washington Post ]:What an iPhone could cost in Trump’s America
    [ Forbes ]:No, Trump’s China Tariff Wouldn’t Force Apple To Make iPhones In The U.S.

    【匯流筆陣】
    CNEWS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cnewscom2016@gmail.com,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份簡介。CNEWS匯流新聞網:折價卷

    新聞照來源:www.shutterstock.com

    新頭殼newtalk

    根據韓聯社報導,韓國檢方20日起訴閨密門事件的崔順實、前總統幕僚安鐘範與鄭虎成等3人,並直指總統朴槿惠涉嫌共謀作案,在起訴書中表示,朴槿惠在毫無一官半職的崔順實索捐和獲得官方機密文件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崔順實被控涉嫌向各大企業施壓,並索取鉅額資金,實際出面逼捐的前總統府負責政策協調的首席秘書安鐘範,與涉嫌向崔順實提供政府文件的前總統附屬秘書鄭虎城也一同被起訴。

    至於檢方只指控朴槿惠共謀作案,是因韓國憲法第84條規定,現任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檢方無法起訴朴槿惠,不過已盛傳檢方將在下週約談朴槿惠。

    19日晚間在韓國各地,也舉辦了要求朴槿惠下台的第4次燭光集會,根據南韓警方估計,首爾光化門廣場的集會群眾約有24萬人,全國總計約100萬人參加。

    朴槿惠的總統任期在2018年2月24日屆滿,依規定如她在2017年12月20日的總統大選前下台,南韓就必須在60天內舉行總統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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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團體首爾集會 力挺朴槿惠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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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19日週六 台北標準時間下午3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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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利馬18日電)APEC經濟領袖代表宋楚瑜女兒宋鎮邁今天答復如何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妻子彭麗媛互動表示,順其自然;穿衣哲學就是舒適得宜,將台灣設計的軟實力行銷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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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衣風格?宋鎮邁表示,保持儀態,她並介紹自己身上穿著的褲子是台灣服裝設計師竇騰璜與張李玉菁的作品,推廣台灣設計師作品,穿衣哲學就是舒適得宜。宋鎮邁的褲子也是張李玉菁設計、外套則是董陽孜與張暘設計的品牌。10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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